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學風建設,維護學校學術聲譽,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吉林大學章程》《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等相關文件和規定,設立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是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下設的負責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的專門委員會,依學術委員會授權調查、認定和處理吉林大學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緻力于倡導科學精神,弘揚學術道德,維護學術尊嚴,鼓勵學術創新,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促進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包括學術專家委員和管理專家委員。
學術專家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中具有良好履職能力、熟悉國家科學研究和學風建設方面有關政策、關注學校學風建設工作的委員擔任。
管理專家委員由發展規劃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的負責人擔任,管理專家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總數的1/3。
第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3至19人的單數,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主任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原則上應保證每個學部均有委員當選,選舉結果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第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緻。委員可連選連任,一般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
第七條 委員在任期内因健康或調離工作崗位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可免去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若有委員退出,應增補委員。增補委員人選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并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第八條 學校設立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挂靠吉林大學發展規劃處(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學風建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教育部學風建設有關精神,制定、落實學校學風建設相關文件及管理辦法。
第十條 總結學風建設經驗,提出學風建設思路,指導學術道德和學風宣講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組織學術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做出調查結論,對确有學術不端問題的,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學院、學部學術委員會負責本學院、學部的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有關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實行會議決策制度,可根據工作需要随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必要時可以通訊方式進行。會議由學風建設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會議應有2/3及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風建設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在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如有工作需要,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可以記名或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贊成票數須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1/2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接到舉報後,向學風建設委員會主任報告,由主任或全體委員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立案。原則上對于實名舉報必須予以立案,對于線索清晰、證據充分的匿名舉報也應立案。立案結果,由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六條 根據調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學風建設委員會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學院或學部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也可成立專家調查組(可包含管理專家)進行調查。調查組專家不少于5人,必要時可聘請校外專家參加。
第十七條 調查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法規、政策及規定為判斷标準。
第十八條 學院、學部學術委員會或專家調查組應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就所舉報的問題做出認定意見,形成調查報告,并提交學風建設委員會審議。
學風建設委員會接到調查報告後,對報告進行評議,做出調查結論。對确有學術不端問題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調查結論及處理決定由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調查結論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内向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複議申請。
學風建設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書面複議申請做出是否複議的決定。決定複議的,學風建設委員會就異議内容重新組織調查;決定不予複議的,由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不接受複議結果,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讨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及其直系親屬、導師學生等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覺維護學風建設委員會的權威和聲譽,不得私自洩露所有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受理的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被舉報人包括吉林大學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研究生和本科生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由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吉林大學教學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