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全院本科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吉林大學本科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校發〔2018〕62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獎勵資助名額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資助中心)下達,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本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每學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資格
第四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秀,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有較突出表現;
(五)家庭經濟困難,為我校确定的經濟關注對象且生活儉樸;
(六)符合學校本科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關于學年獎學金評定條件資格的相關要求。
第五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習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學生;
(二) 本碩連讀或本碩博連讀等特殊學制學生原則上從入學第 6 年起不再具備申請資格。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學院成立由院黨總支書記為組長,本科生工作副書記為副組長,學工辦主任、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為組員的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報和初評工作。
第七條 學院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核算工作,在學生個人申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初評結果,将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初評結果分别在學院、學校公示 5 個工作日。
第八條 學院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在評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建議,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三)不得利用評審成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成員的意見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在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經過學校和全國資助中心确認後,學院将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的《國際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者可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校年度獎學金。
第十一條 通過弄虛作假、提交不實材料等手段騙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撤銷其國家勵志獎學金榮譽稱号,追回獲獎證明和獎金, 并視情節按照《吉林大學本科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或上級下達新文件,則按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