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學院社會獎學金評審和管理工作,完善學生獎勵工作體系,更好地發揮社會獎學金的激勵作用,根據《吉林大學本科學生社會獎學金評審辦法》(校發〔2018〕616号),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條件資格
第一條 社會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為我院在籍本科生。具體資格條件和獎金标準根據學校公布的社會獎學金具體要求确定。
第二條 申請社會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成績優秀。
(五)各社會獎學金要求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在一個評審年度内,同一學生在校級可獲評一次社會獎學金,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或學校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紀律處分且處分期未滿的,不能申報社會獎學金。
第二章 評審和管理
第四條 社會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學院根據學校發布的各類社會助學金要求,在學院網站發布評審通知,啟動評審工作
(二)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評審要求在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獎學金申報模塊或規定的方式提交申報材料,并提供評審需要的佐證材料,以及各類社會獎學金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學院成立由院黨總支書記為組長,本科生工作副書記為副組長,學工辦主任、輔導員、班主任和其他相關人員代表等組成的社會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院學生的申請和推薦工作,通過民主程序選拔推薦候選人,并對候選人名單進行院内公示。
(四)社會獎學金評選采取材料評審形式進行。通過實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獲獎名單或拟推薦名單。
(五)拟獲獎名單或拟推薦名單在學院網站和公告欄上進行公示。公示未通過者,取消獲獎資格。設獎單位同意補選的,按得票順序遞補。
(六)公示無異議的,學院将推薦名單向學校相關部門上報,并将相關評審材料報送學校相關部門。學院對相關評審材料留存備查。
第五條 學生有弄虛作假、騙取社會獎學金等行為的,學院将向學校上報相關情況,由學校将追回已發放的社會助學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條 積極做好獲獎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獲獎學生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等情況,積極向學校反饋信息。
第三章 附 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或上級下達新文件,則按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