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有關精神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年獎學金由學校設立,包括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其中,一等獎學金2000元,評選比例為學生人數的5%;二等獎學金1000元,評選比例為學生人數的10%;三等獎學金500元,評選比例為學生人數的15%;單項獎學金300元,評選比例不超過學生人數的10%。
第三條 學年獎學金評選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每學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條件資格
第四條 學年獎學金評選對象為我校在籍本科學生。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三)勤奮學習,成績優良,完成參評學年内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且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均一次性通過;
(四)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測評成績合格。
第六條 參評學年内受到紀律處分且處分未解除的,取消學年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七條 一、二、三等獎學金根據學生綜合成績進行評選。學生綜合成績由“課程加權平均成績”“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和“淨加減分”組成。
第八條 “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兩部分總分為100分,“課程加權平均成績”所占比重為80%。“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由自評、互評、組評、師評四部分成績組成,各部分權重比為1:3:3:3。“淨加減分”政策由學院單獨制定,加分和減分最大值為1分。
第九條 “課程加權平均成績”的計算方法和成績統計按照教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參評一、二、三等獎學金的,學年内“課程加權平均成績”排名應在本專業年級前50%(含50%)。
第十條 單項獎學金采取申報制,申報學生應符合以下相應條件,各獎項具體要求和量化指标由學院根據實際進一步明确。
(一)學術科技獎
積極參加學術活動或科學研究,公開發表與專業相關的學術文章或取得發明專利,或在相應學科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
(二)文體活動獎
在學校(學院)組織或代表學校(學院)參加的各類文藝、體育等活動和比賽中,表現突出或取得突出成績。
(三)社會實踐獎
積極參加校内外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活動,表現突出或取得顯著成效、良好反響。
(四)社會工作獎
在服務社會或校内外集體活動中,積極承擔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能力突出,得到師生廣泛認可。
(五)道德風尚獎
具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投身于校園文明建設,能夠在學生中起到榜樣示範作用。
(六)國防貢獻獎
積極響應國家号召,在校期間應征入伍,服役期間表現良好。國防貢獻獎應在退役複學當年申請。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開展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學院組織學生撰寫個人鑒定,通過自評、互評、組評、師評等環節進行綜合素質測評。以班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組評小組,成員一般由學生黨員、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組評成員名單應在測評開始前向全體學生公布。師評成員為輔導員和班主任。
第十二條 學年獎學金評選程序:
(一)學院根據校發學年獎學金評選指标,在學院發布評選通知。
(二)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按年級或專業分配一、二、三等獎學金評選指标,并在學院網站公布。單項獎學金各類别獎項具體評選名額根據申報情況由學院确定。
(三)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淨加減分政策,應做到政策連續、全院統一,原則上不能分專業或年級定标準。淨加減分政策應在學年獎學金評選開始前向全體學生公布。
(四)學院學生獎助工作小組按照“課程加權平均成績”“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和“淨加減分”三部分成績計算綜合成績,根據學生綜合成績提出拟獲一、二、三等獎學金學生名單。單項獎學金評選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學生獎助工作小組資格審核,并采取材料評審或現場答辯等形式開展,根據評選結果提出各單項獎學金拟獲獎學生名單。
(五)拟獲學年獎學金學生名單經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學生工作部(處)。學院拟獲獎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單項獎學金公示時,應明确拟獲具體獎項名稱。
(六)公示無異議的,學校将為獲獎學生頒發獎學金證書,所獲獎學金發放至學生銀行卡。獎學金審批表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通過弄虛作假、提交不實材料等行為騙取獎學金的,學校将追回已發放的獎學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或處理。
第十四條 同一學年内,一、二、三等獎學金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可兼得。單項獎學金各類别獎項原則上不可兼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非畢業年級學生學年獎學金評選工作在下一學年開學後進行,畢業年級學生學年獎學金評選工作在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進行。
第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學年獎學金評選工作在轉入學院開展。交流學生參評學年獎學金具體資格由學院研究确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或上級下達新文件,則按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