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強化優秀學生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學生包括校優秀學生和院優秀學生兩個等級。校優秀學生評選比例為學生人數的5%,院優秀學生評選比例為學生人數的10%。
第三條 優秀學生評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每學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條件資格
第四條 優秀學生評選對象為我校在籍本科學生。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三)勤奮學習,成績優秀,完成參評學年内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且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均一次性通過,綜合成績排名應在專業前20%;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能夠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得到師生廣泛認可;
(五)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測評成績合格。
第六條 參評學年内受到紀律處分且處分未解除的,取消參評資格。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優秀學生評選程序:
(一)學院根據校發優秀學生評選指标,在學院發布評選通知。
(二)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按年級或專業分配優秀學生評選指标,并在學院網站公布。
(三)學院學生獎助工作小組以學生綜合成績為主要依據,結合日常表現和師生意見,研究并提出拟獲校優秀學生、院優秀學生的人員名單。
(四)拟獲優秀學生名單經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學生工作部(處)。學院應在網站、公示欄等固定場所公示拟獲優秀學生名單,學生工作部(處)在校内辦公網公示各學院拟獲優秀學生名單。
(五)公示無異議的,學校将授予相應榮譽稱号并頒發證書。優秀學生審批表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八條 評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學校将取消相應學生榮譽稱号,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或處理。
第九條 同一學年内,校、院優秀學生榮譽不可兼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非畢業年級優秀學生評選工作在下一學年開學後進行,畢業年級優秀學生評選工作在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進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或上級下達新文件,則按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