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吉林大學校園地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校發〔2018〕62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被我院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簡稱“助學貸款”)。
第三條 申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
(六)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學校關于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确使用所貸款項,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并在貸款經辦銀行開立活期賬戶;
(七)符合貸款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申請額度
(一)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8000 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低于 8000 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确定。
(二)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12000 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低于 12000 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确定。
(三)學校會同經辦銀行每學年集中審批放貸一次,學生每年隻能獲得一家銀行的一筆貸款。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學生本人向學院提交貸款申請材料,并提供反映本人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證明材料,學院進行初審;
(二)學院将初審同意的貸款材料彙總後,本科生材料報送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研究生材料報送研究生工作部;
(三)學院及時向借款學生反饋學校複審情況,确認最終貸款事項。
第六條 貸款發放
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學校指定賬戶。學校扣除學生應繳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後,将剩餘金額劃入學生本人指定賬戶。
第七條 貸款期限
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剩餘年限加 13 年,最長不超過 20 年。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确定每筆助學貸款期限。
第八條 貸款利率
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貸款貼息
(一)借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助學貸款所發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專項貼息資金給予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助學貸款所發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開始時間為畢業後的第一個月結息日。
(二)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内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申請繼續貼息的借款學生,須在申請貼息起始日20個工作日之前,向學校及經辦銀行提出繼續貼息申請,提供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并辦理展期手續,國家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三)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可申請休學貼息。申請休學貼息的借款學生,須在申請貼息起始日 20 個工作日之前,向學校及經辦銀行提出休學貼息申請,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并辦理展期手續。
第十條 合同變更
(一)貸款學生自願終止貸款發放。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日的 10 個工作日前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二)貸款學生轉學。貸款學生轉學時,應在經辦銀行辦理完備的還款确認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三)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含出境)、被開除學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貸款學生在經辦銀行辦理完備的相關程序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還款手續辦理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由學院通知,由學校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制定還款計劃,辦理還款确認手續或申請繼續貼息手續。上述手續辦結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 還款方式
(一)貸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繼續攻讀學位的,根據就業情況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還本寬限期,最長 36 個月,由畢業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确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審批。還本寬限期内借款學生隻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如畢業借款學生未自主選擇還本寬限期,則自畢業後的第 37 個月起進入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期。還款期内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在還款期内享受還本寬限期。
(二)經辦銀行允許有條件的貸款學生提前償還貸款。對提前償還的貸款部分,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收利息。
(三)畢業貸款學生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學院協助學校、學校協助經辦銀行提醒拖欠還款的畢業借款學生及時還款。經辦銀行将畢業借款學生的個人基本信息和還款情況錄入到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供全國金融等機構依法查詢。
第十三條 違約公示
畢業貸款學生連續拖欠應償還的本息達一定期限,相關部門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将其違約行為在社會上給予公示。經辦銀行将需要公示的違約畢業借款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畢業貸款學生的情況下,以适當方式公布其具體違約行為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或上級下達新文件,則按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