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做好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大學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吉林大學在校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伟德网站是多少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大學學生是指吉林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下列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二章 标準及年限
第四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标準,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複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标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第五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餘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複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不在減免學費範圍之内。
本碩連讀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按照完成碩士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吉林大學學生申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吉林大學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标準、金額(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會聯系貸款經辦銀行或貸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确認貸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将《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将《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吉林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内容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将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學校将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複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吉林大學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采取“學校預先墊付,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31日前,學校将本年度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四條 對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将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被部隊退回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吉林大學,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吉林大學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吉林大學在收回資金後十日内,彙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因病不适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會同江蘇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确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