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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

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校發[2017]466号

發布時間:2019-11-04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吉林大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對接受學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不斷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科學化管理,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參加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學籍與注冊
第八條 研究生學籍是研究生與學校确定教育服務與管理的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研究生學籍必須通過注冊取得

第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吉林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請假并提交相關證明,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負責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疾病需要在家休養的;
 
(二)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确認妊娠的;
 
(三)
滿足學校要求,申請創新創業的;
 
(四)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五)學校認為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的。
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一般為1年,申請創業不超過2年,應征參軍的可延長至退役後2年。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内,應當在期滿當年的630日之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後,按新生報到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學籍狀态按新生有關規定處理。
 
審查不合格者、逾期不提出入學申請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研究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新生存在不符合以上要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根據學校對經濟困難研究生資助管理相關規定,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十四條 研究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籍自動終止:

(一)無故未按期注冊;

(二)退學;

(三)畢業、結業或肄業;

(四)取消或開除學籍;

(五)達到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

(六)其他符合學籍終止的情形。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的基礎學制為:碩士研究生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三至四年,具體要求按培養方案執行。

研究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為:二年制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為三年,三年制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為四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為五年;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為六年。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以獲得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研究生每學期、每學年或者在學期間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按研究生修讀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課程的考核以考試的方式進行,以百分制評定成績;選修課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的方式進行。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方式為通過或未通過。

第十八條 研究生參加校際交流期間所修學分和修讀校内其他專業的課程所獲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承認。具體要求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經研究生院審核後,可折算為學分。具體要求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的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包括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和基層黨組織鑒定等形式。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重修重考機會。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承認。具體要求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予以記錄,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相應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校嚴格審查,審批并公示後,可允許轉專業:

(一)具備特殊才能,經導師和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認為變動專業确實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長的;
 
(二)因所學專業調整或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的;
 
(三)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本專業繼續學習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的。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因自身情況申請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轉專業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轉專業一般在第一學年内提出;
 
(二)原則上不允許跨學科門類轉專業;
 
(三)轉往另一專業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内完成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且考核成績合格。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可以适當調整所學專業。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方可申請轉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一條 申請轉入我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其研究生入學成績達到我校當年研究生錄取分數線。經研究生院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培養單位和導師同意接收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通過,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對于轉入我校的研究生,在轉學完成後 3 個月内由學校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研究生須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疾病需要休養的;
 
(二)研究生需要中斷學業進行創新創業的;
 
(三)因其他正當事由需要持續離校4周以上的;
 
(四)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複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但碩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因創業需要申請休學的,由研究生院審批,可以休學。創業休學的年限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創業休學的研究生需滿足以下條件并提交支撐材料:

(一)具備正式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公司或企業實體;

(二)研究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

(三)實際運營的公司或企業實體,提供驗資報告或1-2個月的财務報表。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七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畢業時間按照休學時間順延。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休學、保留學籍研究生須在休學期滿前5個工作日内提出複學申請。因病休學者還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經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準予複學。複學者應按時到學校辦理複學手續。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逾期2周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逾期2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未經批準私自出國(境)或者經批準出國(境)逾期未歸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第三十九條第(七)款、第(八)款一般應由研究生本人或導師提出,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方可退學。

第四十一條 對研究生作退學處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退學研究生,由學校印發關于退學的決定,送達研究生本人,并報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退學研究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後的10個工作日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吉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條 退學研究生學習不滿一年者,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不辦理離校手續者,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畢業(學位)論文答辯通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其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做好畢業鑒定,填寫《吉林大學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經研究生院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但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且未獲批準補行答辯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已頒發結業證書的,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在結業前,其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做好結業鑒定,填寫《吉林大學結業研究生登記表》,經研究生院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九條 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且有完整成績記載的退學研究生(被開除學籍者除外),發給肄業證書。
在校學習時間不滿一年的退學研究生及被開除學籍者(有成績記載的)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按取消學籍處理,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追回注銷并報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後,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節 定向培養研究生

第五十五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入學。

第五十六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申請休學、退學、轉專業、出國、延期或者提前畢業、報考博士研究生、做博士後研究等事項,須征得定向培養單位同意,并由該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書面意見,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對定向培養研究生的學籍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學校通知定向培養單位。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研究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九條 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為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須經學校批準。

第六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四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優秀研究生”等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免試研究生(本碩博貫通式培養研究生、碩博連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研究生利益的行為,遵循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九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二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七十三條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其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本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四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應在15日内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領域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七十八條 研究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十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一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十二條 研究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 學校對港澳台僑研究生及來華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校發[2005]16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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