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吉林大學教職工考勤管理辦法》(校發〔2021〕144号)的精神要求,為加強全院教職工的責任意識,增強組織紀律觀念,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保證學院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學院全體教職工(含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員)均在考勤範圍之内,教師(不含雙肩挑人員)為非坐班人員,上班時間根據授課任務和學院安排的工作情況而定。對“雙肩挑”人員的考勤,以管理崗位工作為主,兼顧教學與科研工作。其他人員均為坐班制人員,實行坐班制的人員按學校規定的工作日作息時間考勤。
第二條 教職工不得在工作時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勤或者擅離工作崗位;坐班制人員每天上下班時間根據學校的具體規定執行,非坐班制人員實行工作任務制,實行工作任務制的人員按教學、科研任務時間和學院規定的學習、會議及其他集體活動等時間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計算,必須保證教學時間,完成教學任務及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無教學任務的工作日,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應當向學院報備(包括事由、目的地、離開期限等信息)。
第三條 學院設專人兼職負責考勤,學院考勤員為院辦主任,考勤負責人為行政副院長。考勤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随時随機檢查學院教職工的出勤情況。
第四條 因故無法按時到崗工作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請假手續。教職工離崗須本人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申報離崗情況,且事後又不及時補辦缺勤或請假手續的,視具體情況分别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行政管理人員離崗時應同時設置好去向牌。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曠工:
1.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或續假未獲批準,逾期不到崗上班的;
3.未經批準出國(境)的;
4.經組織批準因公出國(境)研修、國内學習進修、借調、挂職、離崗創業等情況,期滿未歸或期滿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擅自未歸的;
5.因私出國(境)逾期未歸者;
6.病假、事假期間在校外從事其他職業或有償創收活動的;
7.經查明請假理由及依據屬造假行為的;
8.遞交調動或辭職申請,在學校審批期間,未完全辦結離校手續前未在崗正常工作的;
9.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調配,在規定的時間内不到調配崗位上班,或擅自離開所聘崗位到其他崗位工作的;
10.其他符合曠工的情形。
曠工期間待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并按要求報學校。
第六條 學院辦公室每月初将前一月的考勤結果在學院公告欄公示,接受教職工監督,公示期為3天。公示無異議後,每月5日前(如遇公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則順延)按要求将考勤材料報學校人力資源處。
第七條 教職工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上班時,原則上應提前半天以上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原則上應按規定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學校制訂的請假單,履行審批手續。确因突發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由本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學院考勤員先請假,并在事後(返崗工作後)3個工作日内補辦請假手續。本人無法補辦請假手續的,應及時委托他人代辦。請假教職工應對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減少因請假對工作造成不利影響。考勤員應第一時間将上述情況向學院報告。
1.教師請假1天以内的,由教研室主任審批;請假1-3天的(含3天),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審批;請假3-5天的(含5天),由院長審批;請假5天以上的,由院長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處審核備案。
2.學院副職領導請假5天以内的,由黨總支書記審批;請假5天以上的,由黨總支書記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處審核備案。院長或書記請假時,經學校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後履行學校相應報備程序。
3.其他人員請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科室負責人審批,同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請假1-3天的(含3天),由分管院領導審批;請假3-5天的(含5天),由黨總支書記審批;請假5天以上的,由黨總支書記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處審核備案。
4.上述請假審批意見應同時簽署于請假單内。
第八條 教職工應積極參加學校或學院安排的集體活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應履行請假手續。
第九條 假滿上班後,應履行銷假手續。
第十條 假滿後如仍需繼續請假的,應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因公派出國、學術交流等情況長期不在崗的,請假時應上交與學校簽署的協議複印件,銷假時應上交出國人員回國證明複印件及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 每學期病事假累積10天及以上或遲到及早退20次以上者,全年病事假累積15天及以上或遲到早退30次及以上者取消評獎評優資格。
第十三條 教職工因擅自離崗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除扣全年的工作績點外,可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教職工曠工的,除按學校相關規定外,曠工3天以内的,學院層面扣除其全年一半工作績點;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學院層面扣除其全年工作績點;累計曠工15天以上的,除扣其全年工作績點外,同時報學校人力資源處處理。
第十五條 凡因事、因病為由請假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扣除其全年的工作績點。凡在因病請假期間從事有償活動者,視為弄虛作假。涉及弄虛作假的情形的,報學校人力資源處處理。
第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休假種類及相關待遇等按照《吉林大學教職工考勤管理辦法》(校發〔2021〕144号)相應規定執行。如遇學校相關規定調整,按學校規定執行。